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性侵儿童处于冰山下的状态,受害儿童报警的可能性较小。相当一部分儿童没有防性侵意识,缺乏辨识能力。性侵儿童案30%以上是非常熟的人,儿童因此不敢说、不能说、不愿说。
《最高检:明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》李耀东辩护律师王振宇则认为,在案证据仅有言辞证据,且前后不一,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。此外,涉案钱款的来源、去向均不明,不足以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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